医疗事故的四种解决方式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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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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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医疗事故的策略有三种: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协商是医患双方自愿讨论和达成协议,协议有效且具约束力。行政调解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若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处理需书面申请。
医疗事故的四种解决方式具体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的四种解决方式具体是什么

对于处理医疗事故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来解决问题,医患双方可以自由、自愿地开展讨论和协商,达成的协议在没有受到胁迫或者存在严重误解的情况下,一律视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其次,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介入并对此类纠纷展开调解工作;

最后,如果无法自行解决,还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交由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当事人如欲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怎样进行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和顺序依循以下规定:

在任何案件中,首先是由进行相关治疗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来启动鉴定流程,同时也可以选择双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向负责处理此类事务的医学会提出申请。

然后,医学会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正式送交至移交给他们处理这个案子的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慎重考虑以及全面审核,如果其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那么便应该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一时间送达给申请方的两位当事各方。

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医学会则应直接将这份鉴定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事故的四种解决方式具体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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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做生意的,我想要帮他咨询一下大家那个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四种体现方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四种体现方式的事,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所谓“盗窃”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其财产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权,盗窃行为的后果只是损害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权利人可能因使用、转让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刑法并没有将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财产犯罪,而是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一种。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由内部人实施,也可能由第三人实施,但主要是由内部人实施,因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状态并不容易为第三人所知。
所谓“利诱”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提供财物或提供优厚的工作待遇或某种利益承诺,从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包括内部人(即雇员)或者知情人(即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利诱的方式必须以内部人或知情人的参与为条件,否则将不属于利诱方式的侵权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直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其雇员,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实施损害为要挟,迫使持有人或者其雇员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实际上包含了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所有非法手段。例如通过虚假的投资行为、联合开发行为、技术贸易谈判行为等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具有兜底的作用,将一些缺乏典型性的“不正当手段”纳入规范之中,但是,实践中在考量是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时,应当综合判断并特别慎重把握。
例如,通过“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而解构、分析他人的技术秘密行为就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之情形,因为“反求工程”本身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劳动,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利用秘密技术制造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拆解、分析、反复研究而获得原型结果(即原来的秘密技术)或者创新结果。
20世纪以来,反求工程不仅是破译技术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已经成为创造发明的方法之一。例如,日本本田公司通过对500多种摩托车的反求工程研究,最后综合研制出了垄断国际摩托车市场的技术产品;美国施乐公司于1959年推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普通纸复印机,日本佳能公司通过反求工程开发出了新型的佳能复印机。
本人想要了解一下户口进京方式,不知道户口怎么转入北京,有什么新政策,具体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最新统计数据指出,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
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0
2.7万人。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安全感。很多人都不知道户口进京方式,下面就来说说外来人口如何落户北京:
  1北京户口获取途径
  目前,北京户口共有七种获取途径,如下图所示:
  其中,新生儿是每年新增北京户口最多的情况,大约15-30/年。
  除去新生儿,对普通老百姓比较实用的落户方法大概有: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靠、考取公务员等。然而这几种解决方式每年解决数量也相差很大,以2013年为例,其解决比例大致如下图所示:
  应届生毕业通过“进京指标”解决户口的比例最大。然而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逐步加大“进京指标”限制,截至2013年,北京市应届生“进京指标”名额已不足1万人,这意味着应届生越来越难以找到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各种落户途径:
  新生儿落户
  北京市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则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如果拥有京户一方为个人户口,那么申报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去档案所在地领取准生证,等小宝宝出生后,带着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处为宝宝申报户口即可,一般15-30个工作日宝宝的户口即可下来。
  如果拥有京户一方是集体户口,那可能会稍微麻烦些。今年北京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北京市集体户口,且名下没有本市产权房屋的,可以向户口所在人才申报新生儿落户。但目前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很多区的人才中心并不给办理新生儿落户,尤其城八区,所以建议如果遇到人才不给落户的情况,可以把户口迁到周边区县比如昌平区人才进行尝试。
  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
  “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事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下图是2014年各大互联网和其他公司户口名额图:
  以百度为例,百度14年校招拟招3000名员工,而户口名额只有40个,所以进百度基本意味着没有户口。
  应届生在毕业的时候都会在高薪和户口之间纠结,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辈子只有这一次解决北京户口的机会,所以很多人宁愿舍弃高薪也要求得一份户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公务员、央企解决户口的应届生“进京指标”走的是国家人保部而不占用北京市人事局名额,理论上人保部名额没有限制。
  北京市原则上要求毕业当年本科生不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在校学习期间无在职工作经历(不含校外实习实践经历),所学专业与接收单位的主营业务和工作岗位要求一致。
  投靠
  “投靠”的方式解决户口有很多类别,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三种: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2、夫妻投靠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让我们来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投靠方式: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这是年轻人解决户口问题的途径之一。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京户一方博士毕业或着硕士毕业工作满三年/或着获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三年
  
(2)京户一方单位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名额
  
(3)双方结婚
  第二条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给力!目前有能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单位大多都是部委、央企、事业单位、部分国企、部分银行等。10年之前听说很多私企、外企比如IBM也都有能力解决,但近几年都不行了。
  
2、夫妻投靠
  夫妻投靠条件相对苛刻,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这里不做详细描述。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外地户口的离休退休人员,如果子女属于北京个人户口,且没有外省市户口其他子女,则可通过此种投靠办理北京户口。这里也不做详细描述。
  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是非应届人员解决户口最常用的途径。
  很多人觉得人才引进很神秘很高不可攀,其实“人才引进”条件相当宽松,对企业来说,可以申报人才引进的的条件只有一个:高新产业企业!而且没有名额限制。
  而对申报人来说,条件相对有一些限制:
  
1、本科毕业且获得高级职称/硕士毕业
  
2、在当前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符合这些条件,单位就可以给你申请人才引进了!
  表面上看,人才引进很简单,但实际上,因为其流程的不透明以及申请的困难性,使“人才引进”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应届生户口。
  简单来说,就是很多人和单位可以提交申请,但需要排队,需要等待,等个五六七八年可能还会被打回。并且由于其手续相当繁琐,很多公司根本连办都懒得办。
  同样,如果单位关系过硬的话,也是能批量解决的,比如前两年吵的如火如荼的人民搜索,就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户口。
  目前黑市上,人才引进落户的一个户口名额炒作到了72万元。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考取公务员、劳模、经商纳税等,这里不做详细阐述。
  2北京户口的好处
1.养老
  目前,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户籍限制的,但退休之后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对于能否在京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在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外埠户口、在北京市工作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在北京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还可以像京籍人员一样,在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2.教育
  北京户籍的孩子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在京参加中高考,报考各类高校也不受限制。
  而非京籍适龄儿童,入学需要审核“五证”,即法定监护人务工证、实际住所居住证、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此外,一些区县还出台了各自细则,审核条件可能比“五证”更多。
  高考方面,以往非京籍学生需要回老家参加高考。今年起,北京异地高考初步“破冰”——允许符合条件的异地考生,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但仅限于报考高职。
  
3.住房
  在房地产调控方面,和购车限制类似,是否拥有北京户口都需要遵守北京的限购政策。
  不过,北京市户口的成年单身人士只要在北京未拥有住房,就可购买一套住房,“有房没房”是唯一门槛。
  没有北京户口的无房人士,则需要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购买一套住房。
  而且,北京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以买两套房子,非京籍只能购买一套。
  此外,目前在京的保障性住房,除了公租房,其他只对北京市户籍放开,未对非京籍开放。公租房方面,也仅有个别区县对非京籍开放。
  
4.购车
  目前北京实施严格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在购车方面都需要摇号。
  不过,拥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名下无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即可参加摇号。而没有北京户口则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比如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5.其他保障
  医疗保障
  只要是在京工作的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医保,医保待遇和是否拥有北京户口无关。但是,对于学生儿童、无保障老年人、无业居民等群体,北京市将其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的只是北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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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诉讼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诉讼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诉讼费。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
4、199
5、199
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诉讼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提示后,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诉讼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诉讼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诉讼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事务所开具的诉讼费发票作为诉讼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包括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对方败诉后,根据对方败诉的比例,诉讼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败诉方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在深圳的劳动争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律师费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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