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再分包给个人班组亏损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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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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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班组长拖欠工人工资造成损失,建议先尝试友好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果,可准备相关证据如支付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需提交详尽起诉书及相应副本,也可选择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工资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拖欠超过30天即违法。工资通常按月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收入。
劳务分包再分包给个人班组亏损怎么办

一、劳务分包再分包给个人班组亏损怎么办

关于在导致班组长的行为出现损失,并欠下工人工资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及合法处理途径如下:

首先,我们强烈推荐您尝试与班组长进行友好沟通,以期望能够在双方之间达成解决方案;

其次,若经过积极促进的协商未果,您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例如支付款项的详细记录等,然后径直向法院启动正式的诉讼程序

以下为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提起诉讼时,必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详尽的起诉书,同时需按照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的副本。

只有当书写起诉书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口头起诉,此时,人民法院会将原告的口头陈述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步,起诉书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工资是指雇主或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范或与员工之间的协议,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采用小时工资、月度工资、年度工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计算。

拖欠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违法行为

第一,工资的支付方式通常为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则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按月支付的工资,包括劳动者基本工资以及其他应得的提成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二、劳务分包再分包符合法律规定吗

关于劳务分包后再次转包或再次分发给其他企业的行为,这在法律上被严格禁止。

劳务分包作为建筑行业中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一定规定之内得到了法律的许可。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立法明确禁止劳务公司将其从业主处获得的劳务分包业务再次进行转包或分发给他方公司经营;

同时,也严格禁止对主结构部分的专业分包行为,因为主结构部分的建设过程具备不可替代和排他性的特性。

因此,再次开展劳务分包的活动将不再被法所容忍。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分包再分包给个人班组亏损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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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原有亏损弥补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重组原有亏损弥补的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则可以有条件的限额弥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特殊性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企业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查补所得额弥补亏损的处理《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2010年会计报表填列亏损50万元,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5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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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后能延续弥补亏损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后能延续弥补亏损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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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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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把所有的工作弄没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资产重组失败 亏损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
上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是这样定义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1、股票重组失败,股价随之有可能大跌,也有可能上涨,这个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重组失败。如果这个原因利空的话,那该股票的股价会下跌;反之,如果导致重组失败的原因利多,那股价会上涨。所以,当股票重组失败后,要分析原因才能判定接下来的股价走势。如果中航精机在大熊市中重组,除非当时正好是炒军工概念,否则股价最多两个涨停就会结束。可见,大盘对重组影响之深。
2、股票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属于股票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3、但,大多数情况下,股票重组失败都会导致股价下跌。这从侧面反映了参与者的消极心理和市场的弱势,其中不乏炒作透支的情况。此外,虽然这些公司重组暂时失败,但市场预期未来这些公司仍会重新进行并购重组。监管层严查内幕交易,重组的成功与否也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市场行情明显走弱,目前炒高的绩差股将面临下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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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承包协议算违法分包吗
不算违法分包。班组承包协议约定的是总承包人的内部任务分配事宜,合同的一方是项目经理部,另一方是施工班组,双方属于隶属管理关系,不涉及发包人同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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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他们公司开始准备企业的资产重组了,企业资产重组亏损弥补一般情况下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合并另一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合并另一企业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可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你公司弥补,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建筑清包工小老板亏损跑了,带班工资如何索要,找谁索要?
[律师回复] 建筑清包工小老板亏损跑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发包者和承包者主张合法权益,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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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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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我想咨询一下资产重组应弥补亏损转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做资产重组,遇到了亏损。
[律师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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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给班组包工合法吗
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班组并不构成违法分包,因为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施工单位可将非关键性或适合专业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合格单位,并需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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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能不能分包给班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务公司能不能分包给班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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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收益的亏损企业应该怎么弥补亏损
[律师回复] 对于有投资收益的亏损企业应该怎么弥补亏损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
我公司经营亏损200万元,另收到投资收益100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请问这200万元在以后年度可否弥补亏损?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先将其填列到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一栏,再填列到免税收入中,因而企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属于可弥补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引用法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有投资收益的亏损企业应该如何弥补亏损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投资收益的亏损企业应该如何弥补亏损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问题】
我公司经营亏损200万元,另收到投资收益100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请问这200万元在以后年度可否弥补亏损?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先将其填列到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一栏,再填列到免税收入中,因而企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属于可弥补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引用法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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