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有哪些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事宜的主要责任部门包括:
各设区的地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承担首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若对于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心存疑虑,那么通常可在鉴定书末尾找到相关规定,即当事人有权于收到鉴定报告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行政区域的医学会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并由省级医学会负责重新组织进行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走哪些程序
医疗事故之鉴别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要环节便是由相关方(即申请人)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并递交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一旦该专业医疗机构接纳了此项申请,便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四十五日)完成一份详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报告。
倘若当事人对于初次得出的医疗事故事实技术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应自收到初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出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日起,可向原先受理医疗事故争端处理申请事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关于重新进行检验的申请;
在此之后,进行的再一次评估将被视为最后之判决及裁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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