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解析如下:
当被代理人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之外而进行代理活动时,即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情况,此时,相对方有充分理由坚信无权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
因此,表见代理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类特定类型的无权代理现象。
另一方面,无权代理则泛指行为人在未取得代理权抑或代理权已超出自身范围,甚至在代理权已经合法终止之后,依然继续实施代理活动的行为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尊敬的法律专家们指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包含后者。
具体而言,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但是从其外表形象或其他因素上看,仿佛具有代理权,因此应有被代理人对其行为负责进行默示授权。
这种情况下,由于被代理人对此类行为予以认可,故此种代理可视为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
然而,若是行为人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前提下,通过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状况执行代理事务,那么这种行为将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影响力,行为人需要自行承担此责任。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继续施行代理行为,并且尚未获得被代理人的认同,此类行为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应。
第172条则规定,若行为人利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状态进行代理活动,并且被代理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合法授权,那么此类代理行为将会视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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