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期间当事人过世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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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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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买卖中,买方离世需处理继承事宜。过户需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文件。执行遗产继承时,先开具死亡证明,再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最后准备相关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房买卖期间当事人过世如何解决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期间当事人过世如何解决

关于房产的继承事宜,若在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过户手续,通常情况下,需要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文件才能够生效。

在执行遗产继承时,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逝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其次,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事项;

最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复印件等材料准备齐全后,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政府为了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房屋。

购买者只享受有限的产权权益,因此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之际,他们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但是,当购买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时,购买者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从而获取完整的产权。

由此可见,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秉持着担保性质的政策性特点,购买者并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经济适用住房并非购买者的合法遗产,无法作为遗产被继承。

然而,倘若购买者已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等相应款项,并完成了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成功取得了全部产权。

在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已不再具备原先的保障性质,而是转变为了购买者个人的合法财产。

如果购买者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的家庭成员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位或者多位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申请变更登记。

若是购买者的家庭之中没有任何同住成员,这处经济适用住房则将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收购,然后上述收购款项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房买卖期间当事人过世如何解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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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期间当事人过世如何解决
若要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实现遗产房产的转让与变更,通常需要该家族全体成员的签名确认方可进行。为此,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认证文件;接着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经过公证的房产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应复印件等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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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税费是多少,一类经济适用房买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平时说的经适房一般指的是一类经适房。购买二手的一类经济适用房除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
一、什么是一类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简称经适房。一类经济适用房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面向社会公开发售。我们平时说的经适房一般指的是一类经适房。一类经适房房屋性质可从房产证上分辨区别于:二类经济适用房二类经济适用房,其实是民间对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一类房子的统称。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一般标明其房屋性质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二类经适房房产证部分图示
二、一类经适房能上市交易吗一类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上市需: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满五年,有些城区还需要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注: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有些城区需要开,有些城区不需要开具,具体情况根据各区政策执行。
三、买卖二手的一类经适房需交哪些税买卖二手的一类经适房除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其中,综合地价款应该这样缴纳差额指: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举个例子60平方米的一类经适房,买家2009年购入。首套,满五唯一,网签价200万(大于核定价),共需缴税72万元。各种税费应该这么算一类经适房缴税举例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有些城区还需要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资料来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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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存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性质差不多的误区,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是有时间限制的。下文将对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以及经济适用房可否买卖,有无条件限制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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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买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律师回复] 购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的风险: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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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怎么买卖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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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回复] 购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的风险: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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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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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
1、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2、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3、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4、政府不回购的住房,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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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拍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的共有房屋的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 一、对于被执人名下与他人的共有房产,在诉讼中就应该先去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涉案房屋的登记材料,然后提交给并申请查封,避免被执行人在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
第 二、查封被执行人的共有房产时,一般会通知被执行人和房屋的共有人。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先选择通过谈判或者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目的是通过协议分割房产,如果共有人愿意购买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因为共有人对于房屋共有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则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直接执行该购房款,同时还可以省去评估、拍卖程序,快速实现债权。
第 三、如果共有人不同意购买或者分割房屋份额,同时对执行共有房屋行为还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析产诉讼的,此时执行一般会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一旦通过上述程序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房产中所占的份额或者共有人未提异议但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房产证可以直接判断房屋份额占有情况。执行就可以启动该共有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但应当通知共有人参加拍卖,因为共有产权人此时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 四、对于司法拍卖的房屋变价款,一般执行会先保留共有人份额的变价款,然后扣除房屋的评估费、执行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最后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如果还有剩余的钱则退还被执行人。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与共有人之间属于夫妻关系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判断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如果属于个人债务,可以半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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