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房产证去掉一方名字需要哪些手续
若欲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移除配偶的姓名,首要前提是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因为只有具备了所有权证明,我们才能够着手进行相关的变更手续。
接下来,必须获得配偶的明确同意,当得到对方的首肯之后,夫妇共同携带各自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前去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夫妻间的权利变更手续。
在此过程中,需要支付五元人民币作为房产证印花税的费用,同时,夫妻双方都应当亲自出席本次变更事宜,认真填写并签署《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随后,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夫妇两人的个人信息和证件资料,经由专业人员进行仔细审核之后,便可以成功地完成将一方的姓名从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删除的操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夫妻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本律师在此为您详细解析,夫妻房产证书可完全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既可填写其中任何一方的姓名,亦可记录夫妻双方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涉案房产的归属进行过清晰明了的约定,那么无论房产证上仅出现夫妻中的哪一人的姓名,此房产均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是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中所阐释的原则的。
然而,若涉案房地产系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的子女名下,那么便可以推定此房地产应属于依照各方父母所出资金额比例享有相应份额的共有财产,除非夫妻双方面另有特殊约定。
关于上述问题,有必要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立、变更、转让以及撤销,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经过合法登记才能发生实效;
反之,如果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此类行为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尚另外规定了例外情形。
此外,还有一种特别情况,那就是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要求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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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房产证去掉一方名字需要哪些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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