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必要详细地梳理和分类不同情况下员工离职所应遵循的规范流程。当员工因违规操作公司的劳动制度或是其他相关纪律规定后选择离职时,通常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已经行使过的权利部分,应该由公司的创始者或者他所指派的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按最低对价进行收购;若是采取创始者代持股权的架构形式,这一事项可全权交由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全体合伙人或由他们指定的代表机构处理;至于尚未行权的那部分权益,则不应当再予以授出。
然而,若员工在离开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违反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规定的行为,那即使已经行权的那部分权益,也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保留,或者是将其收回;至于尚未行权的部分,自然就无需再行权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权激励有效期乃依据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之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多介乎于三至五年之间,且此种有效期极具决定性地决定了整个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历程。
在股权激励的有效期范围之内,各大企业务必确保股权激励的预期目标得以圆满达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激励政策离职后股权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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