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未造成对方损失,会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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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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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口头协议虽未造成实际损失,但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涉及金钱义务,如支付款项、劳务费用等,只要违约事实成立,守约方均可依法追责。因此,口头协议未对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仍需赔偿。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行事,遵守合同约定。
口头约定未造成对方损失,会赔偿吗

一、口头约定未造成对方损失,会赔偿

违约责任方面,并不需要有实际损害的出现作为前提条件。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便有权主张并要求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支付款项、提供劳务费用、租赁费用以及利息等金钱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其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口头约定是否成立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上述所提到的行为可通过书写方式、口头表述或其它形式加以确认与实施。

尽管如此,只要这些行为的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

不存在任何一方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法来签订协议,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

双方也没有恶意进行勾结,损害到国家、集体甚至第三方的经济权益;

并且,双方并未使用合法的途径来掩饰其非法的意图;

同时,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此外,作为签署此份协议的主体,他们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

而当这些都满足时,这份协议便是有效且被法律认可的,能够受到法律的尽力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头约定未造成对方损失,会赔偿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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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未造成对方损失,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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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怎么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此外,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设立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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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盗窃未遂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未遂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盗窃未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情节严得者,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
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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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怎么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此外,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设立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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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涉嫌商业机密但未造致损失判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您所提问的问题,脑酷商业秘密网回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几种行为是不能作为一种的危害行为方式存在的,因为刑法对商业机密罪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成立本罪。
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是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
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是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一般是对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的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如果明知该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旧侵犯,就应当承担为其保密的责任。
4.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
这是对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概括。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您的行为并不构侵犯商业机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三种行为: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您丢失企业商业机密的行为属于过失,不会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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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造黄谣怎么判
口头传播诽谤性黄色内容,若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将触犯法律。 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诉,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声誉,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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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的损失由谁负责,未违约方任损失扩大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扩大的损失由谁负责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原被告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原告向称,因被告未能按约交付钢材,致使其无法向第三方交货,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这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庭审结果:被告辩称,原被告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月20日前,原告于2月25日在明知被告未能供货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原告的故意行为造成呢个的,该损失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在09年2月4日成立的合同关系中均有违约行为。但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依法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按照此义务,被告违约后,原告应当采取错失,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扩大。被告至09年2月25日未按约交货,作为09年2月20日即可依合同受领货物的买房,原告在明知被告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设定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减损义务,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原告不得要求物资公司赔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约方任损失扩大要承担责任吗《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即为减损归责,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作为企业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哪怕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也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如企业在对方违约后,避免损失扩大的意识不强的话,很可能最终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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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员工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员工要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对企业来说,规范的员工辞职程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该法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很难量化,外加取证上的困难往往导致该条规定对企业的保护作用大大降低,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平时对于证据的获取和保留方面倍加注意。
其次,对劳动者来说,遵守法律规定的辞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是有必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另根据该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涉嫌商业机密,未造成经济损失,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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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几种行为是不能作为一种的危害行为方式存在的,因为刑法对商业机密罪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成立本罪。
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是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
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是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一般是对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的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如果明知该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旧侵犯,就应当承担为其保密的责任。
4.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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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您的行为并不构侵犯商业机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三种行为: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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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未造成损失怎么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肇事逃逸未造成损失怎么处罚,逃逸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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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守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的,需要进行损失评估吗失评估吗?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可得利益没有非常明确的计算方法,案件不同,可得利益的差别就非常大。但可按照以下几点原则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但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
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3、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守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但守约方未采取防损措施的,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4、可得利益应扣减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5、据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损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如果案件复杂,或可得利益数额大,可以委托专业违约损害赔偿律师协助处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往往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金额。
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守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的,需要进行损失评估吗失评估吗?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可得利益没有非常明确的计算方法,案件不同,可得利益的差别就非常大。但可按照以下几点原则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但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
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3、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守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但守约方未采取防损措施的,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4、可得利益应扣减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5、据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损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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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吗
未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未遂,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就构成诈骗,而且如果诈骗的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至于没骗到钱的,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属于诈骗未遂,如果构成犯罪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的处罚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在遇到未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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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守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的,需要进行损失评估吗失评估吗?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可得利益没有非常明确的计算方法,案件不同,可得利益的差别就非常大。但可按照以下几点原则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但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
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3、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守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但守约方未采取防损措施的,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4、可得利益应扣减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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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几种行为是不能作为一种的危害行为方式存在的,因为刑法对商业机密罪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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