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期间能否适用新法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若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并新的刑法规定得以生效实施,那么我国所采用的主导性策略便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此原则主张,在司法裁决中应优先适用原有的法律条款,然而,当新法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时,则可考虑采纳新法。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甚至有可能追溯至过去的行为。
《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二审期间是否可取保候审
在第二轮司法审理过程中,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是可行的。
然而,仅适用于以下八种特定情况:
首先,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才有资格申请;
其次,倘若犯下的罪行将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惩罚,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才能考虑该项申请;
此外,若罪名申请逮捕时,某人因严重疾病或处于怀孕、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阶段而无法执行逮捕的话,也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再者,如果检察机关拒绝了逮捕请求并且需要进行复议和复查;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子,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及二审期限仍未能完成,那么必须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
最后两种情况分别为:
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且需要进行复议和复查以及具备有效护照与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有逃往境外躲避侦查的可能性但是不需要进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审期间能否适用新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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