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以物抵债”之规定如下:
如若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到期未结清之债务义务,则抵押权人享有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权通过与抵押人展开相应协商后,决定是否选择采用抵押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理;
同时,对于经由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价款,债权人均具有优先于其他权利进行全额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以物抵债是什么意思
所谓“以物抵债”,其含义为,当债权方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需在期满后进行偿还的债务关系时,可以根据事先约定或是双方协商采取实物作为方式替代现金来完成债务的偿还过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偿还债务的实物应与其所涉及的欠款金额具备同等的实际价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以物抵债民法中有哪些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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