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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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若双方均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不违反当地法规,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如不满足这些条件,协议则可能失效,除非有特定法律允许。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私人属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获取。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针对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一概念,需要在具体情况中进行细致分析。通常而言,若交易主体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未涉及当地相关约束性法规违规行为,那么此类协议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当交易双方并不满足该条件时,带有普遍性的结论是协议原则上失效,除非有明确的制度或法律予以特殊规定。例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限不得转让或租赁用作非农业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私人属性特征,非相应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几乎无法以此方式获取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二、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并不能独立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仅持有使用权及收益权。

因此,个人无权进行单独的宅基地转让或买卖行为,由此产生的转让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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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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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如果是在村民集体成员之间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对外的话,那么该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针对于宅基地,只能够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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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转让效力
[律师回复]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时应注意: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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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开头写清甲乙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表明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包括:房产位置,双方责任等。结尾双方签名写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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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
(一)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二)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四)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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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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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怎么书写?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书写应当包括:宅基地转让协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具体明确的内容;转让宅基地的土地界址、面积;转让协议变更登记办理的程序;转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以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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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宅基地是给予农村集体成员用于修建房屋的土地,是对农村成员居住权的保障,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具体到各省份也有所不同。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涉及到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的占了很大一部分。要是进行宅基地买卖结果签订的合同被判无效了该怎么办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较短,提讼时,受让人尚未对房屋进行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也无明显变化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可以简单采用相互返还的处理方式;
(2)提讼时,受让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较大的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应当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判决买受人返还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时,还应当判令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对房屋的翻新改建费用。对于房屋和土地的升值利益,也应按照一定比例由出卖人对买受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的确定,应当属于人民自由裁量的范围,主要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提讼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将要拆除或已经拆除的,此时原告提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返还宅基地和房屋,而是为了获取今后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种诉讼,应当注意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如果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地的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即集体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则当年签订的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二,如果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手续,土地的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则应当确认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并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一定比例分配。也就是说: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对此类纠纷,一般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从以上分析看,具体到购买农村房屋时,只要选择合适位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是可以放心购买的,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许多纠纷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
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建议大家买卖房屋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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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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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 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此外,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最后,如果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从客观上相对公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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