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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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物权人可在债务人违约或担保条件满足时,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申请需按民法典规定向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将审查并决定是否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物与人的担保并存时,按约定或先物后人原则处理。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可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若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则另行考虑。

若要申请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士须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将裁定启动担保财产的拍卖或变卖程序,当事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反之,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将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应以其约定为准。

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为担保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债权人应按约定方式实现债权;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行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

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若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亦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规定是什么

在所有担保债权得到完满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全面行使,这正凸显了担保物权法律特性中独有的“不可分性”特征。

即便面对担保物的拆分成多个部分、部分损毁甚至是发生割让,以及对应的被担保债权也同样进行了分解或部分转让等变化的情况下,担保物权都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受到任何影响。

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担保物权人仍能够完全地、不受侵害地行使他们所保全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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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物权人可在债务人违约或担保条件满足时,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申请需按民法典规定向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将审查并决定是否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物与人的担保并存时,按约定或先物后人原则处理。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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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他们公司向我们公司接了500万,并用他们公司的机械做抵押,但是机械公司并没有按时还款,那么我应该怎样实现我的担保物权,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也可以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所有权人等”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范围,明确了除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留置人等(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主体外,其他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
  
二、管辖法院细化明确
  此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就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案件的管辖进行了明确,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列条文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四、提交材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了按常规递交申请书,并要有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增加需要提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及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五、受理申请后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详细具体化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的处理,被申请人有异议,需要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避免债务人利用立法漏洞,而恶意导议,导致担保物权不得实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在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了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承接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规定了救济程序,及与普通程序其他制度的对接转换,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对担保财产的保全。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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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一下怎样担保物权,而且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有些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制定,供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4.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5.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你好律师,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1、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管辖法院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2、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2)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3)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下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3、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依裁定申请执行(而且一审终审,多么经济高效);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查后,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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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担保实现方式有哪些
担保债权的实现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各有优势,需要提供的担保物和进行担保的流程均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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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回收,对于众多企业来所可能倍感头痛,即使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但可能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因此,在不良债权管控措施中,事先采取债权的有效担保,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保证,实为不良债权管控的最佳选择。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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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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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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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您推荐】吴江市律师瓯海区律师盐都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惠安县律师于都县律师罗湖区律师查封是为保全财产常常采取的一个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被保全财产已经被担保或者抵押的情况。对于担保人而言,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
1、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由此看来,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工会发放职工福利,是以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是只能发现金?还是只能发实物?
[律师回复] 诈骗现金和实物,在处罚上并无区别。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诈骗犯罪的处罚,是以诈骗财物数额和财物属性,并不区分现金和实物,诈骗10000万现金与价值10000元实物处罚标准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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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是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是: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对于担保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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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梯、绿化等小区的共用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这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管理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有关业主也应积极配合。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多种分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按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同,一般分为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四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按照民法(包括合同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不利报应。民事责任包括: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⑩赔礼道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指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律不利报应。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分。
③劳动教养。
(三)经济法律责任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法律报应。由于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构成的,因此,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同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民事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基本相同,但按承包等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追究违反经济责任制行为的责任时,带有类似行政合同的责任追究方式特点。
(四)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刑法不利报应。它是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实现担保物权后还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后还能起诉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后还能吗
是可以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是享有诉讼权利。
其次,抵押物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顺位。如无明确约定,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不足的,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中终结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另行提讼,此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向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其偿还欠款。
二、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等专门人民管辖的,由专门人民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提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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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能否实现担保物权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预抵押能否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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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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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异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及举证责任分配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即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具备是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核心问题。就上述应审查的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依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以下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债务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物权是否依法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就以上事实,申请人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提供证据的,可申请依职权调取。如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待证事实,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条规定明确了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为实质性异议。如何把握“实质性”?笔者认为,被申请人应围绕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提出的反驳意见为实质性异议,如主合同无效或应解除、主债务已履行或部分履行、担保物权未依法设立等。被申请人就其所提出的实质性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反驳的证据。避免异议一经提起,便驳回申请人申请,造成该特殊程序失去设置的意义。
2.实质性异议的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被申请人提供的反驳证据,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才能认定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应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上述两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认定证据的方法和标准。本证证明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这种确信必须达到高度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而反证的证明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容确信,只需要将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实现目的。对于反证而言,其证明的程度要求要低于本证,只需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诉程序,仅是通过审查的方式对双方证据作出判断,缺少诉讼程序中的质证、辩论阶段,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反驳证据无需达到待证事实不存在的证明高度,只需证明待证事实存有疑点、真伪不明,便应认定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提讼;被申请人能够证明有部分实质性异议的,可以就无异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民事裁定书中基本事实的认定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诉程序,没有庭审质证、辩论的环节。民事裁定书中是否需要认定并列明基本事实?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应当就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基本事实在裁定书中予以认定并列明。因为无论本院认为中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物权的设立的认定,还是裁定书主文的处理结果,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跳过事实,援引法律依据。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在申请人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要求提供了证据后,对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部分,就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对于提出的异议部分,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另外,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异议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可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并出示被申请人,询问其对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及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存有异议,并制作笔录。如此可以弥补特殊程序缺少质证环节的缺陷。
实现担保物权后还能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后还能吗
是可以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是享有诉讼权利。
其次,抵押物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顺位。如无明确约定,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不足的,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中终结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另行提讼,此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向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其偿还欠款。
二、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等专门人民管辖的,由专门人民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提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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