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可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若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则另行考虑。
若要申请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士须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将裁定启动担保财产的拍卖或变卖程序,当事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反之,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将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应以其约定为准。
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为担保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债权人应按约定方式实现债权;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行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
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若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亦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规定是什么
在所有担保债权得到完满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全面行使,这正凸显了担保物权法律特性中独有的“不可分性”特征。
即便面对担保物的拆分成多个部分、部分损毁甚至是发生割让,以及对应的被担保债权也同样进行了分解或部分转让等变化的情况下,担保物权都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受到任何影响。
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担保物权人仍能够完全地、不受侵害地行使他们所保全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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