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某些未对合同的履行顺序有明确规定的双务合同中,其中一方可以在另外一方尚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行为)之前,享有拒绝先行履行自身义务(或行为)的权利。当两方当事人均负有债务时,如果他们之间没有预先确定履行时间上的区别,那么他们就应该在同一时刻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时,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其义务之前,便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义务(或行为)的请求。同样地,当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约定情形时,也有权拒绝接受对方对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同属抗辩制度,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行使的时间节点来看,前者并无明确的履行顺序之分,而后者则需遵循先履行义务的原则;
其次,就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而言,前者仅限于当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之时方可行使,而后者则需要在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人尚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什么意思”,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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