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无可能批准逮捕通常意味着已掌握确凿的犯罪证据,这与通常理解的“释放”有着显著区别;在犯罪嫌疑人为期被捕之后,若经由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诉讼环节中认定证据不足以构成罪名指控,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判处特定刑罚或完全免除刑罚时,方可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没事了
尽管尚未被批捕,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该案件涉及的事实清晰且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公安机关仍将遵循程序将案件递交至检察官处进行审查起诉。即便检察官在对相应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后,认定该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同样还需依法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最终,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未批准逮捕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罪检察院已经批捕了能释放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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