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员的受伤情况并不当然被视为工伤范畴。
然而,当此类情形出现在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工人身上时,并且满足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内,由于执行本职工作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等特定条件时,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雇佣关系受伤雇主不承认怎么办
关于雇员在受雇过程遭受意外伤害之赔偿问题,可细分为以下三类情形进行阐述:
首先,雇员在执行受雇期间遭遇因自身非外力因素引发的人身损害,雇主在此情况下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以受雇员在为雇主收割庄稼之际,不慎被玉米杆刺伤为例,或雇员在搬运重物时因失误导致自己脚步受到损伤,殊途同归,这类状况均须由雇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其次,若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到与雇主并无直接雇佣关系的第三方的人身侵犯,赔偿申请人有权选择要求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亦可追求雇主的赔偿义务。雇主张愿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仍享有向该第三方求偿的权益;
最后,若雇员在受雇过程中所承受的人身伤害系因其雇主的其他被雇佣人员所为,在此情况下,虽仍由雇主负责赔偿,然而雇员若因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他人身体损害,则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雇主履行连带赔偿责任后,其还享有向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的雇员寻求赔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雇佣关系受伤无证据还算工伤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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