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本篇文档将为您详细介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项:
1.对于企业在国内印制发票行为进行审核批准;
2.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核准;
3.对纳税人因特定情形申请延期申报的行为进行核准;
4.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行为进行审核批准;
5.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金额进行审定并予以批准;
6.对采用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进行核定;
7.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税务机关,将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
若发生多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期间侵害同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状况,那么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所有税务机构皆应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对于经由上级税务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案件,原作出错误行为之税务机关需为此赔偿责任单位,然而若该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使得受害方的损失加剧,那么上级税务监督部门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被撤销,那么继续执行其职责的税务机关可作为赔偿中心,其无权继续行驶职责时,则可由总负责取消其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接手,作为新的赔偿责任单位。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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