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决暂停执行相关事项:
首先,当申请人员明确表达其意愿,愿意暂时延缓执行时;
其次,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实存在且理由充分的异议;
再次,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已经离世,需要等待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相应权益或承担对应责任;
此外,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是其他社会团体宣告解散,但尚未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承继者;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暂停措施以保障公正实施的其他状况。
待上述临时状态消除之后,将恢复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特定部门、机构人士构成的清算团体或通过合法途径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均可作为公司债务的清算管理人和代理人。
然而,若这些参与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就不得作为管理人和代理人继续经营:
(一)曾有故意犯罪行为并由此受到刑事处罚;
(二)其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政府主管机关吊销;
(三)其与公布案件具有直接利益纠葛;
以及(四)法庭判定不适宜担任该职务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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