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预告登记的本质特性在于赋予被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它可以有效地对抗之后出现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符合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
其次,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一种准物权,或者称之为“次抵押权”,尽管这种权利的效力不及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是却明显优于债权;
再者,预告登记并未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仅仅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直接享有抵押权,而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权正式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也无法据此主张自己享有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预告登记费用或称为抵押登记费用,其主要是由房屋贷款人在前往房管局进行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给房管局的一笔相应的服务费用。
在此过程中,预告登记费用采取的收费方式是以单项收取为主,并且不许按照房屋所在的面积或是体积以及房价等因素来制定收费标准。
在整个房屋登记费用的范畴当中,它还包括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费用。
根据现行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当发放一份房屋权属证书便可免去相应的证书费;
然而,对于同一房地产上有多个房屋权利人的情况来说,向他们每个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时,则会额外征收每本证书10元的证书工本费。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登记费用必须由申请人全额承担,但若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才能生效的业务事项,那么仅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那一方收取这笔费用。
至于针对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及因登记机关失误所导致的更正登记等项目则将无需收取任何房屋登记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告登记抵押的作用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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