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控秩序。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泛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授权,擅自公开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或以某种方式仿照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实质上同样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与监管秩序,从而损害了国家在金融领域内的权威性及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什么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如何界定,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二,倘若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犯罪行为的主体便应被认定为自然人;
第三,若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相关活动,且其非法所得最终归属于单位或被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那么此时便构成了单位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吸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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