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性侵案的被害者或是其法定监护人认定公安部门并未就此事件进行立案处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法律法规,他们有权向该部们提出复议申请。若经公安部门复议之后,依然没有做出立案决定,那么被害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可进一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恳请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部门对此立案处理。倘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部门理应立案却未予立案,他们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解释,如若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则可通知公安部门必须立案。若公安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依旧未能立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力决定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强奸罪警方不予受理怎么办
首先,如果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发现证据有所欠缺,他们有权依法进行补充侦查。
其次,当检察机关接到由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并且经过审慎评估后,若觉得强奸案件的证据尚不充分,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补充侦查。
然而,若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仍无法收集到充足的证据支持定罪,那么检察院就有权力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所有必要证据材料;如果发现可能存在相关规定中所述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他们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需进一步补充侦查,既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奸罪警方不立案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