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免租期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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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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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租方对免租期策略因情况而异。方案一:将免租期置于租赁末尾,适用于无需大规模装修的租户,有助于约束承租人并降低租金风险。方案二:将免租期拆分成多部分,分布于租赁各阶段,以平衡租金风险与营销效果。方案三:明确免租期条款,包括费用免除范围及违约责任,确保双方权益。
租赁期限,免租期怎么算

一、租赁期限,免租期怎么算

针对不同的情况,出租方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处理免租期问题。以下列举三种常见的解决方案以及它们各自的优缺点:

第一种方案:将全部的免租期安排在租赁期限的最后时间段内。这种方式适用于租户无需进行大规模的装修或商业氛围培育的情形。换句话说,出租方承诺向承租方提供一定时间的租赁期,但是这个租赁期位于整个租赁期限的末尾。若承租人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则无法享受到该免租期的优惠待遇。实际上,这种方式有助于约束承租人的诚信履行义务并维护双方之间的稳定关系。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所面临的租金风险相对较小。

第二种方案:将免租期拆分成多个部分,分布于租赁期限的各个阶段。例如,将免租期划分为两个或者三个时间段,然后分别放置在租赁期限的初始阶段、结束阶段,甚至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放在租赁期限的中间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例如,假设总共可以为租户提供三个月的免租期,那么可以在租赁期限开始时给予一个月的免租期,当租赁期限过半时再给予一个月的免租期,最后一个月仍然作为免租期。

此外,也可以选择在租赁期限开始时给予一个月的免租期,剩余的两个月免租期则放在租赁期限的最后阶段。按照这样的设计,如果租户在租赁期间违反协议选择提前退租,便无法享受到最后阶段的免租期优惠。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越是将大部分的免租期约定在租赁期限的最后阶段,就越能有效地防范出租方可能面临的租金风险。反之,若是将大部分的免租期约定在“开业日”之前,则更有利于发挥营销效果。

然而,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就需要出租方结合实际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决策。

第三种方案:妥善约定关于免租期的各项条款。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免租期仅限于免除租金,而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用及能源消耗费用(如水电费、通信费等)。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也应该有所补充,即如果由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除了需支付违约金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装修免租期、免租优惠期的租金赔偿责任等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租赁期限的长短须经双方法律意义上的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但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若超过此期限则超过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当租赁期限行将期满时,若相关方决定续签合同,那么新订立的租赁期限将自续签之日起重新计算,且该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在租赁关系中,如果双方对于租赁期限的具体规定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以至于无法准确界定租赁期限的长短,此时应视作不定期租赁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期限,免租期怎么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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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免租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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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租赁物损害赔偿,租赁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一、租赁物致人损伤怎么赔偿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致第三人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一)租赁物本身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这实质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具有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租赁物由于自身缺陷致人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当然不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融资租赁的特点是“融资”兼“融物”,租赁公司的地位更类似于融资者而非销售者;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并不与租赁物件直接发生联系,不具备有关的商品知识、信息、检验技术和手段;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物件由租赁公司垫付价款,买卖关系实质存在于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虽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但并没有真正使用、收益租赁物,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伤。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标的物为用于交通的车辆,因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融资租赁中,判断谁为责任承担方,依民法判例及学说,关键在于判断谁是经营者。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对车辆的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是经营者,应对车辆造成他人损失负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车辆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和享受运行利益权,因此,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尽管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收取租金,但租金只是其投入资金的分期偿还,并非是出租人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出租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投资按期收回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污染环境责任问题。如果租赁物造成环境污染是由于承租人过错造成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则由出卖人和生产者承担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应由该设备的经营者对其损坏负责。出租人并非经营者故不负责任。
(六)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与使用者实际为承租人,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的地位实质是为承租人融资买物,而且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物件,故发生侵权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合同期限为多长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对于租赁合同只有最长期限而无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另外,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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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租房合同中还存在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虽然合同上说明某些情况下会扣掉违约金,但并未清楚的指明什么情况下会归还押金。 租房之前租客一定不能偷懒,除了简单的家具和电器的试用外,租客应该和房东或中介协商,列出所有的家具、电器状况清单,有些如果有必要,还需要房东提供电器的购买发票,并通过照相的形式保存租房时的现状,避免押金纠纷。 (二)为避免纠纷,押金条款应详细 为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纠纷,双方一般都会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这一项,以下是详针对于租房押金的详细说明: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三)房屋设施无毁损的话,押金应该全额退还 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租房押金条款怎么写? 为了预防因押金引起的纠纷,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条款,具体如下: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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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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