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两块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第一款明文规定:“农民聚居之地,每户仅可享有一处相应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依boys规定设定的上限。”同时,参照国家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深化意见》第五项明确要求指出:“需严控宅基地申请审核条件。务必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立法精神。即农村居民每户仅得以持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可超越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依规设定的额度。各地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拟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与宅基地申请条件。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农家人士,不得给予宅基地审批。”因此,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一处宅基地指的是农民同住之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占据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单一地块,而不是分散位于村集体共有的土地上的两个或者更多地方。
此外,宅基地的归属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户’,并非单个个体。尽管土地使用权执照通常以户主姓名予以注册登记,但是实际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由该户主所代表的整个家庭。‘一户’的认定标准需参考户籍管理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以及婚姻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来加以确定。对于成年后的孩子组建新的家庭并另立门户者,在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所需房产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可另行申领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给子女吗
昔日之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仅得依法享有所属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之所有权,然而,则未经许可,对于宅基地此属谓之为村集体所共有且不得为私人所有者,却不得有所继承;现行之法律则宣告:
作为一种特殊权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依法进行继承的。
不仅如此,即便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子女,同样可以依法享有其父母所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然而,需强调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能够单独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惟有在同时间顺序下,因继承农村房屋而使得所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以合法的确立,这便符合了“地房一体”的基本司法准则。
尽管宅基地上所建之房屋得以合法继承,但这仅仅是专门针对依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宅基地上房屋所作的流转确认,并未授权非亲属关系的个人可通过遗嘱或其他途径合法获取宅基地上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两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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