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诉讼申请;
2.恳请启动仲裁程序;
3.提交支付令申请表;
4.请求进行破产申请并公开披露破产债权事宜;
5.请求宣布负债方失踪或死亡以维护自身权益;
6.申请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及临时禁令等措施;
7.请求强制执行债项;
8.申请添加新的责任人参与到诉讼进程;
9.在庭审中主张达成债务抵销协议;
10.其他具备同样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诉讼举动;
11.如果被告一方向原告方直接递交了主张自己权益的文件资料,且原告方在相关文件上签章确认,或者虽然没有签章但是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文件已经传达至了被告方,那么即使该文件没有到达被告处,也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12.通过邮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来主张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只要这些文件在送达过程中成为了有效的传达手段,就将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13.当贷款人属于银行机构,并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或者与借款人协商好后,在对方账目上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将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14.如果某人下落不明,而其他方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家级期刊或者住所地所在的省级期刊上发布了对主张权益文章,那么只要这些文章是真实有效的,诉讼时效就会被认为是从撰文日开始计算的;
15.当受害人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政府法定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表达上诉意向,并提出民事权益保护要求时,诉讼时效将自提出请求当日起重新起算;
16.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上报案情或者申诉投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自此次报告或者投诉之日起结束计算;倘若上述机关判定不予立案、撤回案件或者不起诉,诉讼时效则将从此日期重新开始计算;若此类刑事案件最终进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便从裁决书盖印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7.如果被告方面做出分期付款、部分支付、提供担保、请求延长期支付、制订清偿债务方案等承诺或者行动的,将被视作诉讼时效的重新开始计算;
18.当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时候,从债权转让通知抵达债权人的时刻开始,诉讼时效即被视为中止。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国家赔偿诉讼是否需要复议
若赔偿请求人为对国家赔偿决定持有异议者,可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或拒绝赔偿事宜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享有的权利期限为整整三十日,期间有权向上一级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若针对该指派给复议机关的决定仍然心存疑虑,抑或是对其中内容感到不满,您尚有三十日的上诉期,可以依法向前述机关所处地域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要求,以求作出公正有效地赔偿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家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