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了事故逃逸保险赔不赔
关于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仅对交强险部分进行理赔,而不包括商业险在内。
首先,从交强险的角度来看,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视为保险公司可以行使免赔权的事项之一。在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若该机动车已成功注册了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给予赔偿。
然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24条虽然明确规定由救助基金代为支付相关费用,但这无疑是出于保护受害方权益的考虑而设立的制度。因此,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于本条款。由此,我们无法从中推断出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免赔权。
其次,就商业险而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那么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构成了无效条款。因此,保险人无权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了事故没钱垫怎么办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存在两种解决途径:
首先,如果事故涉及到保险,那么在保险规定的保障范围内,可以预先申请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若暂时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还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寻求帮助,由该基金先行垫付出事者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急救费用等。在此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享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出了事故逃逸保险赔不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