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
根据中国现行的《保险法》中的具体条款阐述,我们通常将"不计免赔"定义为"不计免赔险",亦称作"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它作为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中的一类附加大险,有着较为独特的地位和意义。这类保险主要针对特定约定情况,即在购买了相应主险并发生相关事故后,需按照主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率进行计算,且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通常来说,投保人在成功投保后,不仅能享受按保险约定条款的部分赔偿,同时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那部分赔偿。
另外,投保人还有权因在事故中承担相关责任,而获得应由自身承担的那部分相关金额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什么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原则,系指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之协议,不应对那些事先未知晓此等事项的第三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观点丰富多样,以下列举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持续期间说、权利外体现实说、法律授权说以及占有实质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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