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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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计免赔"即"不计免赔险",为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大险。购买后,针对特定约定情况,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免赔额部分。投保人既享受保险约定赔偿,也获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的赔偿,并有权因事故责任获得自身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

一、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

根据中国现行的《保险法》中的具体条款阐述,我们通常将"不计免赔"定义为"不计免赔险",亦称作"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它作为商业险、车损险三责险中的一类附加大险,有着较为独特的地位和意义。这类保险主要针对特定约定情况,即在购买了相应主险并发生相关事故后,需按照主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率进行计算,且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通常来说,投保人在成功投保后,不仅能享受按保险约定条款的部分赔偿,同时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那部分赔偿。

另外,投保人还有权因在事故中承担相关责任,而获得应由自身承担的那部分相关金额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什么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原则,系指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之协议,不应对那些事先未知晓此等事项的第三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观点丰富多样,以下列举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续期间说、权利外体现实说、法律授权说以及占有实质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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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不计免赔险是车损险的附属选项,无法单独购买,需与车损险组合投保。当车辆受损时,原本由驾驶者自付的部分,通过不计免赔险,可转由承保公司承担,有效减轻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这种保险策略在保障车主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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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犯罪记录,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应当特别说明一下,很多朋友会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犯罪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违法行为当然也会留下记录,但是除了吸毒,其他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基本都没有影响。而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则毫无疑问是要处处受制的。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刑罚,则是指某人因为其一个或者多个行为,经过审判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所以,当一个人的罪行被他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得的奖励抵消以后,总体上就不会再负刑事责任。也即是说,有罪但没有受刑事处罚。
这个时候,这个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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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犯罪记录,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应当特别说明一下,很多朋友会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犯罪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违法行为当然也会留下记录,但是除了吸毒,其他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基本都没有影响。而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则毫无疑问是要处处受制的。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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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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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否有不记免赔
投保“不计免赔”后,遇意外事故可享全额赔付。此险为商业保险的附加保障,覆盖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等。成功投保后,您原本需自担的5%-20%赔偿责任将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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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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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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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里带不记免赔险不
商业保险中设有不计免赔险,需投保人自行选购。在汽车保险领域,这一选项尤为显著。投保人可基于个人需求,决定是否购买不计免赔险。通过此选择,投保人能够灵活定制保障计划,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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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书记免职后下节还能参先书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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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有不记免赔险吗
首先要明确医疗保险和不计免赔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概念。 医疗保险通常是指为补偿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但并未直接提及不计免赔险这一概念。 不计免赔险通常是车险中的一个附加险种,用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免赔额。这一概念在医疗保险中并不常见,因为医疗保险的赔付通常是基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而不是像车险那样基于车辆损失的价值。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标准的医疗保险中,通常不包含不计免赔险这一附加险种。然而,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不同的附加服务或险种,具体情况需要咨询相关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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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定罪免处有没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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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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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记免赔保险险种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3、精神损失不赔。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6、爆胎不赔。7、被车上物品撞伤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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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场站忘记安全带申请免首违免单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而几乎所有的公交车都设有乘客站立区,因此并未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二、车速慢,司机觉得没必要
经常坐公交车的人都知道,公交车的车速一般限制在60kmh,时速不是太快,很多司机感觉车速这么慢,没有必要系安全带。
三、公交车自身座椅与按钮距离较远,司机系安全带操作不便
公交车的空间比较大,座椅和各种按钮的间隔比较远,由于公交车司机需要经常按不同的按钮,有的司机经常需要移动前身才能够着按钮,系上安全带后有很多不方便。
四、司机需要处理车上紧急事件
很多公交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没有售票员。由于乘坐公交车的人比较多,经常会出现一些紧急的情况需要司机过去处理,有可能离开座位的次数会比较多。比如乘客因争抢座位发生冲突或有乘客需要搀扶的或者是公交车跟其他车辆发生剐蹭等情况时,需要司机起身过去处理。
五、最重要的是交警很少查公交车,所以公交司机不系安全带就比较不容易被扣分。
特别说明,有一个城市的公交车主要目的就是让这个城市的人群快速流转起来,如果交警查公交车,非常容易造成车辆拥堵,耽误乘客时间,这点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交警一般不会查公交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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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1.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2.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4.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6.为避将来遗产税用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
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什么错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1.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2.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4.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6.为避将来遗产税用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
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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