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被告被羁押在看守所怎么探望
根据相关法规,由执业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须出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颁发的工作证件以及具有特定格式的专用介绍函,方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而言,如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则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开具的专用介绍信,并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此外,在人犯尚未被判处刑罚之前,其近亲属若希望与其进行通讯或会面,亦需得到办案机关的同意以及公安机关的批准。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及近亲属均应严格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且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其辩解,那么法院应尽可能地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此为基础进行结案裁判;而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法庭经过审慎调查和深入审查后发现被告的证据仍然无法充分证实其被指控犯罪的事实,那么法庭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且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作为最终结果。换句话说,证据乃是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根本依据,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能构成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都可以视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依据现行相关律法规范,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提供法律协助与援助过程中,专职律师须出具其正式的执业证书以及专属的工作介绍信。除此之外,其他辩护人员则需要手持由人民法院颁发的专用授权放行证,并且得到法院及检察院双重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人犯在尚未接受判决之前,其近亲家属需要经过案件办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许可,方能进行通讯联络或者面对面的交流。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及其近亲家属均应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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