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应当支付给伤者七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同时,此项津贴的计算基础也有明确说明,即为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之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若伤者的个人平均工资超过了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以该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算依据;反之,如果伤者的个人平均工资低于该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六成,那么就应该以该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六成为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划定的原则性规定,人身伤害所涉及的连带赔偿责任之确认标准为:若存在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之际,其中有任何一方或多方在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受损这个结果发生时,如果能够准确地识别出确切的侵权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地确定究竟何人为侵权责任人,那么所有涉案人员应当共同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凡达到十级伤残标准的雇员,均可获得累计七个月的个人社会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的伤情补偿金。此项计算基准是以工伤员工在遭受伤害或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准。若该平均值超过了统筹地域内全职员工共同体的平均薪资的三倍以上,那么就按照三倍的标准进行计算;反之,如果该平均值低于全职员工平均薪资的六成,那么就按照六成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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