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在具备总公司资质的前提下,有权参与各类投标活动。
然而,就公开招标而言,其法定程序要求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方能展开投标工作。因此,分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事先获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方可参与投标事宜。分公司作为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均由总公司全权决策和掌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会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且所有业务活动皆须按照总公司的委托进行实施。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特定的情况下,尽管一些机构或组织在设立时合法且符合条件,
然而却未能获取正式的法人身份。但是这些依法建立起来的非法人组织依然具有进行诉讼行为的物质基础和权利能力,此类组织被称为诉讼主体。在这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第40条就明确提出了八种具体的情况。而当我们谈论到分公司这种特殊形式的组织结构时,其恰好符合了其中的第五种情况。这也意味着,尽管如前所述,分公司一般并没有被授予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它依然拥有参加诉讼活动的资格,并且,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会将审判结果归责于其所属的总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当分支机构具备了母公司所拥有的所有资质之后,便可以参与到投标的过程之中。然而,对于公开招募的竞争项目而言,他们仍需得到母公司的正式授权才能够参与竞标。由于分支机构本身只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其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按照母公司的方针政策来进行,并且普遍以母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以及根据母公司的指令和指示来执行相关事务。因此,在参与任何投标之前,分支机构必须首先获得母公司的明确授权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