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恶意透支子女算包庇吗
在这里,我们并未涉及到包庇罪这一刑事罪名。所谓包庇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确了解某人为犯罪分子之后,却仍向司法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协助其掩饰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其藏匿、销毁证据、消除犯罪痕迹,从而使得该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它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个类别。包庇罪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2)在客观方面,包庇罪表现为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者协助其隐藏、销毁证据、消除犯罪痕迹,以此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从主观方面来看,包庇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心态,即明知对方为犯罪分子,仍然选择协助其掩饰犯罪行为,意图使其逃脱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之明确规定,对于持卡之人,若其存在以非法占据为特定动机,超越核准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的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如数偿还所欠款项者,可被视作符合刑法中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定义。此种以非法占据为动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是持卡人明知自己无足够还款能力却仍大量借款并最终无力偿付;
其次是持卡人大肆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导致无力偿还;
最后则是在透支成功后立即潜逃藏匿或变更联络方式,以躲避银行方的追索及催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
倘若有人在知晓他人已然犯下罪行之后,依然对司法机关提供不实之讯息或者协助相关人员藏匿、毁灭证据、消除犯罪痕迹,从而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那么这便是我们所说的包庇罪行了。这种罪名被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之内,其主要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在实施包庇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对方已经触犯刑法却仍然选择协助其进行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