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怎么知道在哪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持有并出示相应的拘留令状,且务必保证在第一时间将被拘留者转移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此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若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于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人家属发出相关通知。因此,被拘留者理应被送往看守所,而其家属则可通过公安机关获取到被拘留者的具体关押场所信息。如若家属在24小时内未能接到通知,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怎么申请探视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指控有罪并遭受羁押的被告人,其辩护律师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对他们进行合法探访。除此之外的辩护人员经由法院或检察院的认可,同样具备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探望的权利。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辩护律师必须携带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许可书或接受法律援助任务的公函,以此申请与已被关押的被告人会面。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时间,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此外,辩护律师在面对面接触被告人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和监听。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某公民采取强制性拘留措施之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手续,即当场向被拘留人出示拘捕令,且须于24小时内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下将被拘留人员安全地移送至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关其亲人被拘留的具体情况以及关押场所等信息。若家属未能及时收到上述通知,则依法享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拘留者的实际关押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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