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会不会上诉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之一种强制性措施,而上诉权则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范畴。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在被告人同意之下,享有向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就其所处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之权力。这就意味着,无论被告人身处何种状态(如取保候审),只要对初次审判的裁判结果心存不满,皆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诉。因此,即便被告人已获准予取保候审,他们依旧享有上诉的正当权益。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对上诉权的行使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取保候审后会不会突然被带走
取保候审期间,如被取保候审人员出现蓄意再次触犯法律或对受害者、检举人、控告人加以恶毒报复等严重情节,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重新逮捕。逮捕的决定权归属于检察院,其将依据公安机关提交关于逮捕请求的案件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决策——批准逮捕或是驳回请求。办理此一手续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自行申请,同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只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即可完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即使被控告人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27条明文规定,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自诉人都依然拥有对一审判决或裁决进行上诉的权利。这就明确指出了,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并不会妨碍到上诉权的正常行使,被控告人完全有法律依据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