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部门认为被拘捕之人存在需要进行逮捕之情形,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日加七日,共计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所的构成条件是哪些
(1)在尚未正式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即处于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立刻被捕获的情况;
(2)被害人亲自目睹其进行犯罪活动或者是在现场其他人员亲眼见到并指出其为罪犯的情况;
(4)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已经开始逃亡的情况;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以掩盖罪行的可能性;
(6)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情况;
(7)具有流动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若公安机关判定某人有被捕的必要,必须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复的请求。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检察部门可以将这个审查周期延长到四个日历日来处理;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其审查期限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基础上,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整整三十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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