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法定期限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刑事拘留这一程序,具有法定时长。公安机构有权对已被拘留者进行评估,若确信其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但在特定情形下,这一时限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同时,对流窜作案、屡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来说,这一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方面,应对公安机构所提交的逮捕请求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申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构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法定期限幺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法定拘留期限为37日之内。
然而,对已实施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其后续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应按照程序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务必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将该文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转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以期获得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即刻向检察机关递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确实需要对嫌疑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拘留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而检察机关则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就该申请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并且可以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来继续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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