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有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犯、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些特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有取保候审期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的确设立了一项名为“取保候审”的司法制度。取保候审系在刑事审判程序之中,对于那些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处以管制、拘留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实施取保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受审,从而实现对其人身自由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保障。这项制度允许涉案人员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在符合如下所述的各项条件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暂缓执行拘留措施(即取保候审)的决定: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罚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其次,即使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严厉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危险性时,亦应考虑适用此种措施;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中的任何一项状态,并且针对其本人进行取保候审的话,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额外的危险,也应考虑适用此类措施;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是相关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判决,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适用此类措施。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将由公安机关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