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解除已实施逮捕的人员或更改逮捕方式时,需向原先审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应的通报。换言之,当公安机关决定将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暂时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向原审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知。尽管此项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逮捕措施的变更,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实际操作经验来看,变更强制措施通常都需要向相关机构进行告知,其中自然包括取保候审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确实应该通知原审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同时也应将此信息传达给他们的亲属。然而,关于是否必须通知亲属的问题,该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或者决定采用其他非拘禁性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尽管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提到在实施取保候审这类非拘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公安机关是否应该通知嫌疑人家属,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变更被羁押者的强制性措施,例如转为取保候审等情况下,常常需要就此类事宜向各个相关主体进行通报,其中自然也应包含向涉嫌人家属通报取保候审的情况。关于通知家属这一问题,虽然法律文本并没有对此做详细规定,但是仍有可能受到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是法理原则的影响。因此,简单来说,当公安机关决定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的时候,他们必须向检察机关进行及时的通报,而对于是否要向嫌疑人家属下达通知书,就要看其余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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