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际上并非公众关注度极高的公诉案件范畴之内。这一制度着重于为符合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供必要的保护,从而确保他们在等候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及职业活动不受影响,同时也防止他们借此机会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有着特殊情形且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可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定程序。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以及权利义务的履行等相关事宜,则全部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全方位的把控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一种法律强制性手段,旨在向那些满足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特别庇护,既确保他们能在待审时期内维持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状态,又防止他们逃避法律的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具有特殊保护需求的案件。而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及监管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