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侵占罪哪里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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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案发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企业职务侵占罪,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告人居住地且该地法院更适合审理,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亦有权管辖。
企业职务侵占罪哪里管辖

一、企业职务侵占罪哪里管辖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皆应由案发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然而,若由被告人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更具合理性和便利性时,则可交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事项。由此可见,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原则上应归属于企业所在地面临刑事诉讼的当地人民法院。但需注意的是,若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于被告人实际居住地,并且由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更为恰当的审判优势的话,那么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同样具备独立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企业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准则如下:若非国家公务人员涉案,犯罪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附加罚金处罚;若犯罪金额重大者,则将面临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处罚;而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将被判罚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须同时缴纳罚金。关于国家公职人员涉及此类案件,则应按照贪污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应当由案发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判,然而若经评估认定,由被告人家属所在区域内的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或许更为妥当,那么也可以将此案交由这个法院进行排期开庭。针对涉及到企业范畴内的职务侵占罪案件,在理论上来说,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归属企业注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犯罪行为确实是在被告人家属所在区域内发生,并且经过深入分析和评估后发现,该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那么被告人家属所在区域内的法院同样拥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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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侵占罪的地域管辖是如何确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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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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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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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侵占别人的土地被抓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侵占罪的管辖权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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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时(主要是埋藏物),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而由谁去告诉就成为问题,若仍适用“告诉才处理”,则势必导致应归国家所有的这一部分埋藏物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会给国家造成必然的损失。
  
2、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不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是谁时,根本就无法告诉。即使向法院告诉,发运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以被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人为由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势必导致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得不到有利维护。
  
3、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时,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在自诉一方,人民法院不具有侦查全能,既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为自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因此,难以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而其诉权无法实现。《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拒不交出”所侵占的财物,既然“拒不交出”,就不可能指望被告人承认侵占、供述事实,被害人也就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侵占行为,而且,构成此罪其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估价。而物价部门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样,被害人所享有的诉权便无法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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