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是恶势力吗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恶势力犯罪。所谓恶势力犯罪,主要特指那些以暴力、恐吓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压制手段,有计谋、有组织的从事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稳定以及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的非法犯罪活动。这些犯罪团伙往往在特定地域称王称霸,横行无忌,给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开设赌场罪,其主要涉及的是与赌博有关的活动。若此种行为并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暴力、恐吓等压制手段,亦未对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的干扰,那么通常情况下,它将无法被视为恶势力犯罪。然而,倘若开设赌场的行为还涉及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其他关键要素,例如团伙犯罪、使用暴力手段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恶势力犯罪。因此,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处理,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是按流水还是获利
本罪中,关于定罪量刑的问题,既可以参照其收益数额进行判定,亦可依据赌资流量进行考量。凡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皆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范畴内:
1.创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创设赌博网站并将其供他人组织赌博使用的;
3.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人并接受投注的;
4.对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进行参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与恶势力犯罪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恶势力犯罪通常牵涉到暴力和恐吓等手段,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基本秩序造成了极大伤害。然而,单独的开设赌场罪主要关注的是赌博活动的进行过程及其涉及的金额等实质性问题。倘若在赌场经营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者胁迫手段,那么就不能称之为恶势力犯罪。但是当此类犯罪行为具备有组织犯罪的特性,例如组织群体实施犯罪、使用暴力行为等,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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