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做些什么
1、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期间,监管方——即看守所通常会组织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品德修养教育以及遵纪守法教育等活动,以强化其自律意识;同时,他们还将有机会参与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2、对于已经处于拘留状态的人士,若警方认为需要对其实施逮捕措施,应当在拘留期内(最长为三天)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迟不超过四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要做精神病鉴定吗
刑事拘留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进行精神病鉴定,主要取决于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对案件进展产生的影响。若对其在犯罪期间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并由此引发了其对刑事责任的判断能力产生疑虑,那么法院或者调查机构可能会决定对此事进行权威鉴定。这一举措的初衷是为了明确涉案人士能否具备自我辨识以及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监视居住。
1、当涉嫌犯罪之人被拘押于刑事拘留场所时,监管机构,亦称看守所,通常会特意举办各类形如法制教育、品德修养研修与遵纪守法教诲之类的活动,以期增强他们的自我觉悟,强化遵章守法的观念,强化自身约束;并且,在此期间,这类被拘留人员也将有可能有机会参加一些适合自己能力水平的体力劳动。2、至于那些已经身处拘留环境中的人士,如果警方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行动,那么他们应在拘留期内(最长可达三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晚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