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警察不受理应该怎么办
若警方对针对您的诽谤行为不采取行动,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上属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或提出申诉,敦促公安机构按照法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进行处理。若公安机关仍然置之不理,您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上位级别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诉书,或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促使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此外,您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诽谤罪警察不立案会怎么样
在遇到诽谤罪指控时,公安机关若未予以立案受理,控诉方如对此持有异议,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除此之外,被控诉者也可行使其诉讼权利,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因诽谤罪本质上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遵循"告诉才处理"原则,但当其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并损害国家整体利益时则适用例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遭受恶意诽谤且警方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您有权利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申诉,以敦促其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相应职能。倘若经过上述程序后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那么您还可以进一步向当地检察机关或者更高层级的公安机关提出投诉和申述,甚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您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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