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看守所对于关押囚犯的时长并无明确的规定做出硬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条,载明了审讯人员在完成对囚犯的审讯工作之后,应立即将囚犯交由当值看守人员进行监管,同时回收审讯证件或审讯票。这就意味着,在审讯结束后,囚犯理应被送回看守所继续关押,然而,该条例并未对囚犯在看守所内的关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囚犯的关押期限往往是由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的,并且会在拘留证或逮捕证上予以注明。因此,看守所能够关押囚犯的最长时限需视具体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定,而非仅仅由看守所条例直接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帮信罪看守所最多关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而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拘留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四日不等。具体而言,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这十四日内,公安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如果检察机关批准了,则嫌疑人将被逮捕;反之,若未获得批准,嫌疑人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此外,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下,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拘留期限可达三十七日之久,其中,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为七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的第二十条法规明文指出,经审判阶段行刑完毕已被判定有罪的犯罪者,将依法由看守所进行接管监管,然而,并未详细明确其拘禁时限的具体期间。在实际执行此项事务时,囚犯的羁押时间实际上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来作出决定的,并且会在拘留令或者逮捕证上予以明确标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看守所对囚犯的拘禁时长并无固定的上限限制,而是需要根据每一起案件的特殊性及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具体的判断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