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申请是否需要附加病历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这一问题,答案并非绝对。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范,决定取保候审的因素包含了对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程度的评估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同时还需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及羁押期限等等多方面的因素。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他们就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此过程中,病历确实可以作为证明身体健康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并不是唯一的必要条件。若申请人坚信自身的身体状况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即便缺乏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仍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可靠的证据和详细的情况说明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中,取保候审申请的批准不仅会被考虑到被告可能所遭受的刑法以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可能影响最终决定的还有如被告人的身心状况等相关因素。尽管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可以作为证明被告健康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并非必须的必要前提条件。即便在没有提供完整的医疗资料的情况下,被告仍然能够借助其他确凿的证据以及详尽的解释和阐述以寻求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只要能够明确地证明其符合相关的取保候审条件并且不存在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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