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具有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实施取保候审的职权。具体情形如下所列:对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用人身自由刑与罚金并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倘若对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因此,只要法院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便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适当的情形下,中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广为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其具体施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实际情况的综合判断与评估。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等,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从而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享有酌情批准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这些特殊情况具体包含: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时附带罚金刑罚,且取保候审并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险者;被捕嫌犯若身患重大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属于孕妇、哺乳期妇女等需要特别保护群体且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者;以及拘留期限届满但案情尚未侦破完毕尚需继续侦查审理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法院即享有行使取保候审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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