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涉案160万判几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相关规定,若某人在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向该人士提供技术援助或协助,且情节相当严重,那么此人可能将受到法律制裁,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若是涉及到的涉案金额高达160万元,尽管这一数额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但要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例如行为人对于自己所提供帮助的主观认知程度、具体的援助行为、以及对犯罪活动的推动作用等等。倘若行为人的确提供了援助,且这些援助对犯罪活动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与情节,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若行为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可能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涉案100多万坐几年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达到百万元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或者单独罚款。
然而,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却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支持和协助,那么,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才能被视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任何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认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主动为之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它协助的人员,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必将遭到至高无上的3年期限的有期徒刑乃至相应的拘留以示惩戒;甚至严重者,还会处以罚金。尽管一旦涉及到的经济损失高达160万元,可能会被定性为情节严重,但是在做出审判定夺时,仍然需要全方位考虑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下展露出来的故意程度,援助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其对整个犯罪过程造成的实际效应等等各种复杂多样的要素。当然,也不能忽视那些具有自首、立功等良好表现的人士,他们有受到减轻或者从轻判罚的机会。最终的判决,仍然要由法院在充分尊重全部案情事实与各方面情节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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