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必需在第一时间内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或可能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通知会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外,公安部门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际,除非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否则通常情况下都应该通知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满后怎么办
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经常出现如下几种情况:倘若侦查机关认定存在逮捕之必要,则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请求审判批准逮捕;相反地,若评估不存在逮捕之必要或是证据不足以构成指控罪名的成立,涉嫌者将获释或者以缴纳保证金与遵守特定条件获得保外候审及监视居住。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具有委托律师参与其中,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力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当有关人员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公安机关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将被拘留人移送至看守所羁押,且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遇到无法通知到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而通知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人家属发送通知。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之时,除非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否则一般而言均应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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