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可依照案情特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个体状况,运用拘传、取保候审抑或是监视居住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取保候审并非必然需要以拘留作为前提条件,而是需根据具体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决策。若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经评估认为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并且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便有可能选择取保候审,而非拘留。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必须伴随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一定要签认罪认罚书吗
并非如此。在申请取保候审时,您需要签署的是保证书,保证您会随时听从传唤,全力配合司法程序。
然而,认罪认罚书则适用于以下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真实地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并且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并不强制要求在拘留阶段实施,而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及其涉案人员、被告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和决策。唯有当保障诉讼流程的顺畅运行并且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时,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方有可能采纳并执行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取保候审与拘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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