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后属于结案吗
解除取保候审与案件的实际上结并没有直接关联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仅当侦查阶段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应当遭受刑事追责,违法嫌疑人才应撤销相关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应当立即将其释放,并且通告当初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中不会逃避法律的制裁。虽然解除取保候审可能源于证据不足、嫌疑人无罪或者其他法定原因,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得到了最终的处理。案件是否真正结案,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法律程序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解除被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非代表此案画上句号,仅仅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诸多强制手段中的一种。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唯有在侦查阶段明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为其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之际,方有可能撤销案件。然而,此时的取保候审解除或许源自证据缺失或存在其他法定原因,然而这并不能表明该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最终的案件完结仍需要结合实际办案进度以及法律程序综合判断才可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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