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所需的担保方式,主要是提供保证人或是缴纳保证金这两种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其中一项法定的情形,便可申请取保候审。而此种权利的行使,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一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人,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无犯罪记录、拥有稳定的居所及收入等等。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则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如何离开居住地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当事人可自由离开居住地。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未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取保候审可以通过提供可靠的保证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来完成。对于这一权力的具体实施,公安机构将向涉案人员,也就是当事人或者被告方提出明确的要求,即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或者按照既定标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在选择保证人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例如保证人本身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同时具备稳定的居住场所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至于保证金的数额,则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当事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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