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一定要去工商登记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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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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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此类合作协定在多数情况下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法规,合作企业所达成的协议必须提交至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然而,简单的股权投资合同则无需备案,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建议各方在签署前明确协议性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两人合伙一定要去工商登记吗

一、两人合伙一定要去工商登记

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合作协定均需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建立合作企业时所达成的这类协议,必须递交至相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并且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然而,若此种合作协议属于较为简单的股权投资合同范畴,则无需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但其效力仍然不受影响。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两人合伙一方受伤另一方要赔偿

在合作完成某项任务过程中,假设其中一位同志遭受了意外伤害,如果这两位同志并非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另一位同志并未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过失,那么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受伤那位同志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倘若双方在进行合作时已经建立起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必须依据他们当时共同签署的那份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劳动安全以及事故责任分配等相关条款,来明确各自应负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指派两位同志共同完成任务期间受到伤害,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等协作协议通常需要向所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备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合作双方缔结而成的合约务必提交给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并且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出具备案证明。然而,仅仅涉及股权变更的投资合同通常无需完成申报备案手续,这部分合同依然具有合法的约束力。为了保证彼此之间的协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建议各利益关系方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对协议的性质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同时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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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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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7、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8、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 清算成员备案登记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提交《企业备案申请表》(申请清算成员备案登记应当在清算成员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
2、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步 企业注销登记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或人民的破产裁定,或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遗失营业执照的,提交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所有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须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 清算成员备案登记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提交《企业备案申请表》(申请清算成员备案登记应当在清算成员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
2、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步 企业注销登记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或人民的破产裁定,或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遗失营业执照的,提交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所有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须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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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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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当然的假处分命令应该也可以)。
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
⑤、权利性质也不同。预售合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性质,而预告登记属于私法的权利保全性质。
⑥、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赋于预告登记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现行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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