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贿罪这类案件,法院并无权利要求补充侦查工作,而仅有检察院有这一权力。补充侦查的实施旨在为审判工作提供充足详实的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材料。基于原有侦查工作的成果,对其中的缺失或薄弱环节进一步展开深入调查与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院受贿罪怎么处理
1、若贪污金额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处罚;
2、如贪污金额达到了法定的巨大标准或者犯罪情节非常恶劣,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法律责任;
3、而对于那些贪污金额极为庞大或者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罪犯,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受贿罪案件的处理,法院并无权限要求实施补充侦查工作,这一权力唯有检察院才得以行使。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为法庭审判阶段提供完善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收集证人证言以及寻找相关物证等等。这项程序是在原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上展开,针对已发现的问题深挖细究、查验核实,从而填补证据链中的漏洞与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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